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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限寄递物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寄递或出口的物品;
(2)不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国际航空货运协会(IATA)规定的运输物品、危险品;
(3)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入境的物品。常见禁限寄递物品清单详见本声明附件。
我司不揽收、不配送、不运输禁止寄递物品,严禁委托人、托运人、发货人(统称为“客户”)向我司交寄此类物品。一经发现,我司有权对客户交寄的禁限寄递物品采取拦截、隔离、冻结、停止运输、退回客户、扣留、销毁或依法转交有权机关处理等措施。
客户交寄包裹应当遵守所适用的关于禁止寄递或限制寄递物品及危险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注:
1、考虑到不同国家/地区对于寄递物品的禁止/限制规定存在差异,故以上清单并未涵盖全部的禁止/限制寄递物品,清单明细仅作为客户的部分参考指引,因此对于寄递过程中所涉及的清单以外的物品是否为禁限寄物品,具体还需结合客户递寄物品性质、物品始发地、中转地、目的地等相关政策规定综合认定。
2、特别提醒,《禁止寄递物品目录》中禁止寄递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认定侵权的,由海关依法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关启动了“龙腾行动2021”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对侵权货物加强监管,请客户勿发此类物品。
3、如对本声明内容存在任何疑惑的,请拨打热线电话:0755-23357062进行咨询。
常见禁运物品清单: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
二、管制器具、攻击性武器 |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蝴蝶刀、弹簧刀、折叠刀、军用刀、武士刀等管制刀具等。 |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铁莲花、警棍,电棍,伸缩棍,指虎、双截棍等。 |
三、易燃易爆物品 |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
3.易燃固体,如硫磺、蜡烛,乒乓球等禁运 |
4.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油漆、花露水、香水、指甲油、啫喱膏、驱蚊水、杀虫剂、碳酸饮料、酒精、香蕉水、松节油等禁运 |
5.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等禁运 |
6.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等禁运 |
7.腐蚀性物品,如盐酸、硝酸、双氧水等禁运 |
8.易爆品,如雷管、炸药、导火索、鞭炮、烟花、打火机、锂电池等禁运 |
9.其他:如打火石、镁棒、打火机、活性炭、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
五、植物及植物制品 |
1.花,水果,蔬菜,种子,植物标本、松果等。 |
六、动物及动物制品 |
1.贝壳、螃蟹、动物标本、毛皮等。 |
七、任何药品 |
1.麻醉药、药膏、足贴等。 |
八、任何食品 |
1.肉类、饮品、咖啡、水果、零食、茶叶等。 |
八、液体、粉末类制品 |
1.精油、卸妆油、化妆水、精华乳、面膜、唇彩、胶水等。 |
九、纯电池及移动电源 |
1.配套电池每个包裹不能超过2节电池,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移动电源。 |
十、非法伪造物品 |
1.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
十一、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
1.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侵权包括外观侵权及商标侵权。 |
2.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
十二、毒性物质 |
1.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
十三、腐蚀性物质 |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
十四、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
十五、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
1.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
十六、间谍专用器材 |
1.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